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规范、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杨笑宇发布时间:2021-09-18浏览次数:670

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范,维护课程教学秩序,严肃课程教学纪律,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矿委〔2020〕44号)文件要求,学校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规范、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7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规范、事故认定及处

理办法(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

                                  2021年7月28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规范、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范,维护课程教学秩序,严肃课程教学纪律,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矿委〔2020〕4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安排

第一条  根据选课人数不同,研究生课程安排要求如下:

1. 当选课人数不超过5人(含5人)时,任课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授课时间与地点,并将整体安排及时报开课单位备案。任课教师负责提前通知选课学生具体授课时间与地点,并做好相应的授课记录(含时间、地点、授课主题、考勤记录等)以备查。

2. 当选课人数超过5人时,开课单位应在学校规定的排课时间内确定课程开课时间地点并录入系统。若非公共基础课程且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确定,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由开课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  对于采用“一课多师”方式授课的研究生课程,开课单位须在本课程所有任课教师中指定1位课程负责人协调各阶段课程安排,负责提前将上课时间和地点通知各阶段具体任课教师,以及汇总录入课程考核成绩等工作。

第二章课程教学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履行教学计划,严格按照《中国矿业大学作息时间表》开展教学,不得随意缩减规定课程学时。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纪律管理,严格课程考勤。

第五条  鼓励采用研讨式、探究式、案例式等课程教学方法;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也可灵活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学生报告+任课教师点评”的翻转课堂式教学等授课方式。

第六条  在实验室、室外或野外等场所进行的课程教学或教学环节,任课教师必须到现场授课或指导。

第七条  四节连上的研究生课程,可在授课开始时间不变且不减少总授课学时的前提下灵活安排课间休息时间。

第三章计划调整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未经审批,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找他人代课。

第九条  选课人数超过5人的研究生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原教学计划,须由任课教师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单》,书面报送开课单位,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审批,其中选课人数超过15人的课程调课申请须报研究生院复审备案。

第十条  开课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在系统中及时更新调、停课安排及教室等信息,同时将选课人数超过15人的课程调、停课信息及时通知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任课教师负责将调、停课信息提前告知本课程每位选课研究生。

第十一条  采用“一课多师”方式授课的研究生课程,各位任课教师之间相互调换上课时间无需办理上述调课手续。

第四章教学督查

第十二条  选课人数超过15人的研究生课程,由研究生院组织课程教学督查。

第十三条  选课人数不超过15人的研究生课程,由各开课单位组织本单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及督导专家进行课程教学督查,研究生院随机抽查。

第五章事故分类

第十四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分为如下三级:重大教学事故(Ⅰ)、严重教学事故(Ⅱ)和一般教学事故(Ⅲ)。

第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况的责任人,一般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

1. 在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国家安全或传播宗教等的言行;

3. 未按规定报批,自行减少研究生课程授课学时达总学时的25%以上;

4. 不按要求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况的责任人,一般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Ⅱ)。

1. 在教学活动中有故意损害学校、社会等的言行并造成不良影响;

5.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

6.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无故擅离教学岗位20分钟以上;

7. 未按规定报批,研究生课程擅自停课或找他人代课;

8. 未按规定报批,自行减少研究生课程授课学时达总学时的5%以上;

9. 不按要求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况的责任人,一般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Ⅲ)。

1. 在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学校、社会等的不当言行;

10.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11.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无故擅离教学岗位5分钟以上;

12. 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变动研究生课程上课时间、地点;

13. 未按规定报批,自行减少研究生课程授课学时;

14. 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申请已报批通过,但任课教师未及时通知学生,导致不良后果;

15. 没有按时确定上课时间和地点、选课人数超过5人的研究生课程未按规定报批;

16. 选课人数超过15人的研究生课程的调、停课申请未及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或未及时通知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而导致不良后果;

17. 未按学校通知要求及时有效完成相关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导致不良后果。

第六章  事故认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发生后,一般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和责任人所在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会同监察处、人力资源部和责任人所在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责成事故责任人填写《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初步的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研究生院。

第二十条  重大教学事故(Ⅰ)、严重教学事故(Ⅱ)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认定工作组认定,一般教学事故(Ⅲ)由研究生院院务会认定。

第二十一条  课程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并由事故责任人在事故处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若事故责任人拒绝签字的,可在单位相关领导、工会主席和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人员等三人的见证下,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并签字。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诉进行复查、复议。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诉内容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课程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两级进行,重大教学事故(Ⅰ)和严重教学事故(Ⅱ)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一般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Ⅲ),由研究生院负责人签批《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研究生院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评优。在事故认定的下个月,扣发事故责任人该月基础绩效工资的10%,年终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当年研究生教学课时经费结算应得部分中扣发30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由学校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签批《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研究生院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得评优。在事故认定的下个月,扣发事故责任人该月基础绩效工资的20%,年终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当年研究生教学课时经费结算应得部分中扣发60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由学校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签批《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研究生院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得提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严重者调离岗位。在事故认定的下个月,扣发事故责任人该月基础绩效工资的50%,年终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当年研究生教学课时经费结算应得部分中扣发15000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印发